轉知:教育部「114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案,請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8月13日臺教秘(五)字第1144102338號函及「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助學金自114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0月8日止受理申請,採線上審核及網路登錄(學產基金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
三、本案申報表格及範例、上傳樣本、助學金作業流程、發放回報及網路操作手冊等,請逕至本局學輔校安科網站下載(網址:https://is.gd/KZmi2p)。
四、欲申請學校請於114年10月8日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將表1(申請書)及表2(學生名冊)掃瞄成同一個電子檔上傳至學產基金網站,紙本請留於貴校以備查核,勿將紙本寄至中心承辦學校。
(二)學生申請資料,請以表3單筆新增或多筆新增方式,匯入學產基金網站。
(三)系統亦提供不申請之功能,請不申請之學校務必填報(如附件1)。
五、如已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機關提供之助學金者,請勿申請此助學金,避免日後經查獲重複請領而須繳回補助。
六、低收入戶資料有效日期為114年8月至10月份取得者,本學期皆可提出申請(如受理期間雖無低收入戶資格,但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俟檢核申請學生資格無誤後,再另案通知請款事宜。另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七、申請學生之低收入戶證明請留存於貴校,經教育部查調學生身分若有疑義,本局將另行公告索取申請學生低收證明文件。
八、各校基本資料(承辦人姓名、聯絡電話、電子信箱)有所變動、不齊全者,請於114年9月30日前上網完成修正。
九、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如附件2)供參,若有申請疑義,請洽大港國小教務主任張鴻斌,電話:06-2591941轉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