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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偉群 - 輔導室 | 2024-12-03 | 點閱數: 62

一、 計畫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鼓勵參加技術士
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爰辦理本計畫。
希望透過獎助(勵)學金的發放,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同時激勵其努力
向學,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二、 指導、主辦及協辦單位 
(一) 指導單位:內政部 
(二) 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下稱本署) 
(三) 協辦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 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一) 系統報名期間: 114 年 2 月 21 日至 114 年 3 月 21 日 
(二) 紙本申請資料收件截止日: 114 年 3 月 28 日 
(三) 獲獎名單公告:預計 114 年 5 月底 
(四) 以上時間如有異動,將於本署網站公告

四、 報名資格 
(一) 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
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
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
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
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
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
永久居留者) 
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
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
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
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
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
國籍在臺居留者) 
5. 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
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
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 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二) 新住民子女: 
1. 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 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
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
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
戶清寒助學金)。 
(三) 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五、 獎項類別及基準 
(一) 獎助(勵)學金 
1. 總統教育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 
(1) 申請資格:新住民子女。 
(2) 經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且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
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 113 學年度)獎狀或持教育部對外公告名
單者。 
2. 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 
(1) 申請資格:新住民子女。 
(2) 最近 3 年內( 111 、 112 或 113 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擇一
申請,但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A. 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
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
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
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際國中
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性(含亞洲

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 
B. 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8 名者;參加
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本項
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但不含該運動
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比賽。 
C. 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
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
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
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D. 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
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E. 111 或 112 學年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13 學年度申請時,不得
重複持 111 及 112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再次報名,重複者取消
獲獎資格。 
3. 優秀獎學金 
(1) 新住民:推薦名額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人數計算,高中(職)組、
大專院校組(含碩、博士生組),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30 人
亦得推薦 1 人)。 
A. 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113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 90 分以上。 
B. 大專院校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 113 學年度
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 
C. 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 113 學年度上
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 
(2) 新住民子女:推薦名額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國小
組,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30 人亦得推薦 1 人)、國中組及高
中(職)組,每滿 6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60 人亦得推薦 1 人);另
大專院校組(含碩、博士生組),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30 人
亦得推薦 1 人)。 
A. 國小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 113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 
B. 國中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 113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 
C. 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113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 90 分以上。 
D. 大專院校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 113 學年度
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 
E. 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 113 學年度上
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 
4. 清寒助學金 
(1) 新住民:推薦名額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人數計算,高中(職)組、
大專院校組(含碩、博士生組),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30 人
亦得推薦 1 人)。 
A. 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113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B. 大專院校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 113 學年度
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C. 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 113 學年度上
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2) 新住民子女:推薦名額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國小
組,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30 人亦得推薦 1 人)、國中組及高
中(職)組,每滿 6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60 人亦得推薦 1 人);另
大專院校組(含碩、博士生組),每滿 30 人得推薦 1 名(未滿 30 人
亦得推薦 1 人)。 
A. 國小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 113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乙等或 70 分以上。 
B. 國中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 113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乙等或 70 分以上。 
C. 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113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D. 大專院校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 113 學年度
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E. 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 113 學年度上
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二) 證照獎勵金 
1. 申請資格:新住民。 
2. 申請條件:參加勞動部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及格,且持有最近 3 年
( 111 、 112 或 113 學年度)勞動部製發之甲、乙、丙或單一級別「中華
民國技術士證」,惟每年僅能擇一職類一級別申請補助 1 次,歷年累積申
請次數達 3 次即不得再申請。 

相關計畫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