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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決定撤銷並由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者,其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經保訓會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份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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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9-09-16 | 點閱數: 405
1) 108E079414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