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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怡柔 - 人事室 | 2025-11-14 | 點閱數: 70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1 月 11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41539598 號函、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楊怡柔 - 人事室 | 2025-11-10 | 點閱數: 74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0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41348341 號函及本府教育局 114 年 11 月 7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41508436 號函辦理。 二、查前開函釋略以,因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以下簡稱懲處原則),各校應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三、再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之人...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楊怡柔 - 人事室 | 2025-11-06 | 點閱數: 90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0 月 31 日府人考字第 1141445445 號函辦理。 二、請所屬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 三、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並落實下列事項: (一)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楊怡柔 - 人事室 | 2025-11-05 | 點閱數: 76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27 日部法三字第 1145890723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考量實務上,部分機關設有派出單位或轄下設施,且其所在地點與機關所在地並非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第 2 項有關「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並應檢附具體證明,以符實際。
公告 楊怡柔 - 人事室 | 2025-11-04 | 點閱數: 77
一、旨揭課程相關訊息如下: (一)主題名稱:「中年食力養成班:從吃開始逆轉健康 代謝症候群 OUT!」。 (二)課程時間: 114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至 5 時(課程代碼: TN1141119 )。 (三)課程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11 樓訓練教室。 (四)參加人員: 1、本府曁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採薦送報名參加;參加人數上限為 60 人。 2、為維護課程品質,本課程不得現場報名,本府人事處將於 11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公告參加人員名單於 i-Share 行動知識網,請人事單位上網確認名單(本府單位將另行通知各單位聯繫窗口)。 (五)報名方式: 1、府內單位:請於 11 月 7 日...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楊怡柔 - 人事室 | 2025-11-04 | 點閱數: 43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業自 114 年 7 月 22 日施行,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揭弊者權益,法務部廉政署製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海報與摺頁,並公告於網站「揭弊者保護專區」-宣導資源項下: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1309611/1309616/Lpsimplelist
公告 楊怡柔 - 人事室 | 2025-10-23 | 點閱數: 101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17 日部法一字第 11458664171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銓敘部為利旨揭調查表之理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爰修正調查表,並配合修正後內容製作「問答集 Q&A」。茲因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 1 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 3 所稱「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爰再酌予修正調查表文字及「問答集 Q&A」...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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