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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謝恕珍 - 教務處 | 2022-02-22 | 點閱數: 62

急難慰問金之發給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七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 傷病標準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他造成學生及幼兒家庭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因同一事實申請者,前項各款急難慰問金,僅得擇一領取,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五、各款事由因學生及幼兒或家長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急難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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