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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晃銘 - 學務處 | 2021-03-11 | 點閱數: 251

 依 110.3.9 教育局公告 174327 號辦理

一、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與臺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辦理。

二、上開原則有關服務學習之校外服務,請加強宣導以下項目:

(一)依據本市公告「臺南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習機構一覽表」之機構,始得採計。

(二)未列於「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之校外服務機關(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經學校列入所擬具之「OO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後,留校備查始可採計。

 (三)校外服務學習須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申請登記參加後,始得採計。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採計。

 三、加強宣導與管理服務學習時數之採計,尤其強調參與校外服務學習應秉積極學習熱忱、良好學習態度與恪遵守法之精神,不要有未確實參與服務學習卻領有服務學習時數證明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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