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2 月 2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25211 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二)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015160 號函辦 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 112 年 2 月 1 日表示,近期國際疫情 趨緩,未發現具威脅之新型變異株,配合邊境管制及社區 防治措施穩健開放,自 2 月 7 日起調整自主防疫指引中有關 篩檢時機之規定,取消原入境當日或自主防疫第一天或匡 列為接觸者當天以快篩試劑進行快篩,以及外出須有 2 日內 快篩陰性結果之規範,改為「自主防疫期間如出現症狀再 使用家用快篩試劑篩檢」。
三、請學校於開學前完成防疫物資整備並持續加強環境清潔消 毒及個人衛教宣導(例如:注意手部清潔消毒、遵守咳嗽禮節等),落實生病不入校,加強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 施。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12 年 2 月 1 日新聞稿及圖卡各 1 份供參。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02634 號函辦理。
二、配合邊境管制及社區防疫措施陸續調整,同時考量中國疫 情升溫,國內疫情亦處於上升階段,該中心修訂自主防疫 指引,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說明如下:
(一)有關檢測陽性處置部分:配合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不具健 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需自付醫療費用一 事,調整前述對象快篩陽性後就醫流程及可就醫地點。
(二)有關外出注意事項部分:
1、原「禁止前往醫院陪病、探病,建議延後非急迫性需 求之醫療或檢查,並避免前往長照機構」,調整為 「避免前往醫療機構及長照機構。如有必要前往,需 具當日快篩試劑檢測陰性證明」。
2、將「儘量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包括 65 歲以上長 者、 6 歲以下幼童、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者等)」調 整至其他注意事項。
三、另配合防疫措施調整,原訂定之「入境人員居家檢疫期間 泡泡專案及自主防疫期間從事活動之防疫措施規劃原則」 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請加強宣導入境人員於自主防 疫期間如從事活動,應遵守現行自主防疫規範,落實各項 防疫措施,倘經評估參與之活動有自主防疫對象人數眾 多、活動場域或活動性質可能與非自主防疫對象長時間近 距離接觸、活動性質無法佩戴口罩,或其他經評估無法遵 守自主防疫指引規定可能增加社區感染風險之情形,請參 酌原訂定之「入境人員居家檢疫期間泡泡專案及自主防疫 期間從事活動之防疫措施規劃原則」,自行訂定相關指引 或防疫措施。
一、近期國內外疫情未歇,又適逢農曆春節連假及寒假,各地人潮南來北往,增加傳染風險,接種 COVID-19 疫苗可降低感染後造成之重症、住院或死亡風險,請貴校(園)協助宣導並鼓勵尚未接種基礎劑及追加劑之學生踴躍接種,以提升免疫保護力,並持續做好個人防護及配合防疫規範。
二、請貴校(園)透過多元管道(學校網站、社群軟體、班親會相關場合、家庭訪視、聯絡簿等方式)宣導家長,符合接種資格者,請利用「臺南打疫苗」系統預約施打: https://health-reservation.tainan.gov.tw/;為方便家長攜帶學童接種疫苗,除本市 COVID-19 疫苗門診之日間診次外,亦可多加利用夜診及假日診次,接種當日請攜帶健保卡、接種紀錄卡(黃卡)至接種地點。
三、並請提醒家長,接種後請多加留意學生身體狀況,多喝水多休息,如有持續發燒超過 48 小時、嚴重過敏反應如呼吸困難、氣喘、眩暈、心跳加速、全身紅疹等不適症狀,應儘速就醫釐清病因。同時亦請宣導親師生應落實手部衛生、佩戴口罩、減少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避免出入人多擁擠之場所或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健康。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2 年 1 月 5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10236241 號函辦理。
二、基於國內 COVID-19 疫情穩定,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依「確診者分流收治原則」採居家照護之無症狀/輕症 COVID-19 確診者,居家照護期間建議但不強制須一人一室,爰修訂旨揭文件如附件,並適用於 112 年 1 月 1 日始研判確診之民眾。
三、檢附「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各 1 份(如附件)。
四、旨揭修訂事項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供下載參閱。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2 年 1 月 5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10235217 號函辦理。
二、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 COVID-19 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說明如下:
(一) 本國籍人士(不論是否具健保身分)、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以及在臺受聘僱之外籍人士(含藍領移工、白領應聘、失聯移工、境內僱用之外籍漁工等,即護照簽證註記欄位為「A」或「FL」者),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 前述對象以外之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下稱非公費支付對象)於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或隔離期間相關費用(包含抗病毒藥物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
三、因應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調整,非公費支付對象快篩陽性後,應至本局指定之「非本國籍人士 COVID-19 自費看診醫療院所」就醫,不得使用視訊診療評估。有關本局指定之「非本國籍人士 COVID-19 自費看診醫療院所」名單可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health.tainan.gov.tw/)查詢。非公費支付對象如快篩陽性並經醫師評估確診,依「確診個案分流收治原則」收治住院,或由本局安排至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或衛生局指定地點,隔離至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止。詳見「民眾快篩陽性後應注意事項及醫療院所評估、通報等相關流程(如附件)」。
四、為利入境人士了解在臺確診後應注意事項,請協助宣導境外/僑生、短期來臺之「交換生」及「華語生」應於入境前事先投保。
110 學年度心理感受問卷分析結果,由專家學者、教學實務現場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共同研擬之輔導建議,請參考運用,如附件。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2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70985 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規定,調整為「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包括車廂、船舶、航空器等運具之內部空間)」全程佩戴口罩。以下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外出時確有飲食需求時。
2、以下場合/活動:
(1)從事運動、唱歌、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2)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
(3)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4)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5)上述場合/活動應隨身攜帶口罩,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佩戴。
3、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室內場所或活動,如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取消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之規定。
三、另考量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之場所(域)目前皆無強制關閉之場所或活動,另亦各自訂有相關防疫指引或公告,爰一併刪除「教育學習場域」、「宗教祭祀場所/活動」、「全國休閒娛樂場所」、「全國觀展觀賽場所」及「全國餐飲場所」等相關防疫措施。
依據本府交通局 111 年 12 月 6 日南市交公運字第 1111572858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