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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已於3月22日 修正發布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2年4月10日府衛國健字第1120260562A號 函辦理。

二、檢送旨揭辦法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 明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