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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該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則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12 年 3 月 24 日南市衛國健字第 1120043578D 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修法後依第 18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幼兒園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法不得吸菸,另提高法定禁菸年齡至 20 歲。
三、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https://p.tainan.gov.tw/eRHPe2 。
四、檢送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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