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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謝恕珍 - 教務處 | 2019-08-21 | 點閱數: 321

1.  申請資格: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國中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2.  申請期限:

(一)  上學期:每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二)  下學期:每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3. 申請方式: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該會。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在學證明乙份。

(印領清冊。

(切結書。

4. 核發金額:國中:每名新台幣 5,000元。

5. 欲申請之家長或學生,請於:

(一)  上學期:每年 9 月 30 日下班前。

(下學期:每年228下班前

    將資料遞交教務處註冊組長收,以便學校核章及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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