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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謝恕珍 - 教務處 | 2020-04-28 | 點閱數: 1144

一、 依據:南市教課(一)字字第1090495834號函

二、 依據南市教育局1081224日發布之「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13點規定: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前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大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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